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年7月9日,吸毒人员汤某多次打电话给罗某某,想让其帮助购买毒品,提出要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罗某某预估要700元。当天晚上,汤某在岳屏公园附近与罗某某见面并给付700元购买费。随后,汤某拿着这700元独自向上线“小彩”购买了2克冰毒、2粒麻古,其中“小彩”附赠了罗某1粒麻古。罗某某用卫生纸包住2克冰毒、3粒麻古正交付给汤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冰毒”重约2克,麻古重约0.46克。
2018年7月10日,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29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致函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法援中心罗某某未委托辩护人,通知法援中心为罗某某指派援助律师。2019年7月30日,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多、凌慧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雁峰区人民法院查阅、拷贝了全部案件材料,反复研究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起诉书,据证核对了事实,会见了被告人罗某某。在与罗某某会见中,罗某某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但对事实认定有异议:罗某某此前与汤某不熟悉,汤某通过朋友得知罗某某可以购买到毒品,于是与罗某某联系,请求其帮他购买并支付700元毒资,罗某某从中并未获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犯罪构成、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罗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罗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代购毒品;为他人代购毒品,且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是否入罪;四是罗某某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本案承办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查找相关案例、翻阅学术著作、检索法律法规等,形成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或构成要件,也不是居间倒卖者,其当属无罪。被告人罗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特征。案发当天,被告人罗某接受汤某委托,仅为他人无偿代购2克冰毒及2粒麻古吸食,主观上无牟利的目的,也没有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对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贩卖是有偿转让,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交付毒品既没有获取金钱,也没有获取其他物质利益,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属于居中倒卖者亦不符合,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共同犯罪的认定中可知,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以牟利为要件,被告人罗某并未获利,因而不属于居中倒卖者。
二、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精神,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且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结合本案,被告人系帮助吸毒者汤某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未从中牟取任何利益,属于代购行为,且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指导案例1014号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等皆认定无偿为他人代购少量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罗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且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标准,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罗某某家庭贫困,身患重病,以低保度日,无犯罪记录和犯罪前科,并深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019年9月29日,承办律师收到本案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撤诉。本案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本案看似简单,实际复杂。行为人罗某并没有收取吸毒人员汤某的“介绍费”“劳务费”,没有贩卖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承办律师多次查找相关案例、翻阅学术著作、检索法律法规,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受援人罗某因检察院撤诉后决定不起诉获无罪释放,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该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受援人罗某因检察院撤诉后决定不起诉获无罪释放,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毒品犯罪案件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借鉴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看似简单,实际复杂。行为人罗某并没有收取吸毒人员汤某的“介绍费”“劳务费”,没有贩卖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承办律师多次查找相关案例、翻阅学术著作、检索法律法规,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受援人罗某因检察院撤诉后决定不起诉获无罪释放,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