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丢失怎样办房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丢了
本购房合同是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的协议。然而,如果购买合同丢失了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的小系列就一一为大家解答。1.购房合同丢失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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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即为买受人购房的法律凭证。完整的购房合同有四份:两份给开发商,一份给房管部门,一份给购房者。
买受人要申请银行抵押的,买受人拥有的合同应当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全部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办理产权证,但不能没有任何一份。因此,购房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同时期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在对购房合同进行预售登记之前,如果买方失去合同,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即可。
2.在购房合同预售登记完成、银行抵押未启动前,买受人丧失合同的,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合同无效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拿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已签订的合同,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做预售登记。
3.购房合同预售登记完毕并办理银行抵押后,如果购房人失去合同,除第二种情况办理的手续外,购房人还应与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在银行质押新合同。
二、产权管理丧失后的购房合同:
关于产权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后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除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计算,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如合同。 未约定的,自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因开发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的,可按前述规定主张责任。另外,需要明确所购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如果是“房产”,则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按前述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责任。
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往往需要交接,合同的遗失并不总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也会因为疏忽大意而失去合同。所以,在交接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你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损失,大家互相推诿责任,买家最终吃亏。
以上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指定的物业问题,请点击此处#查看!如果需要帮助,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房地产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