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情形有哪些以及条件(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情形有: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时,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如何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利用书面的方式来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律网提醒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