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保管合同的义务(保管合同的义务)

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但是在律网提醒您,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2.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3.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保管合同的义务
保管合同的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义务:
1.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以及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还有如下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