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
1.侵权人主观方面是出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
2.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是: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在律网提醒您,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这一类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做了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网络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地域概念,并没有一定的空间概念。由于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发生均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言论又是广泛流传的,所以对于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