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委托书由谁开(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期限)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一、伤残委托书由谁开伤残委托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当事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在律网提醒你,无论哪种方法,鉴定机构都不得拒绝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关于更多《伤残委托书由谁开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期限》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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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伤残委托书由谁开

  伤残委托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当事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在律网提醒你,无论哪种方法,鉴定机构都不得拒绝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

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期限

  伤情鉴定委托书开具是有时效和标准的。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三、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1.伤残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劳动能力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3.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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