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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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律网提醒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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