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要约的特点有什么(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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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什么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除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内容的变更,都可以视为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律网提醒您,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

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要约的特点有: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三、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2.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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