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程序是怎样的_刑事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有以下三点: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抗诉多久出结果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