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_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7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关于更多《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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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

  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如下: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

三、

产品缺陷由谁举证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确定了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包含《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不存在则不具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正是举证责任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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