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_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16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关于更多《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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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

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如下: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异议的时间。在律网提醒您,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异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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