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_在马路上行走被车撞责任划分方法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1日11时30分许,袁某红驾驶甘KE***2号“捷途”牌小型轿车,由原江武线(国道34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都区安化镇郭门前村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弟刮撞,造成张某弟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当事人袁某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
2.当事人张某弟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袁某红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弟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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