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_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8-31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并不认为构成犯罪的。2、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3、经过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罚的。4、按照刑,关于更多关于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并不认为构成犯罪的。2、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3、经过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罚的。4、按照刑罚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律网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实际会根据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往往检察院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以上全部内容就是关于关于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的法律知识介绍,在律网小编希望以上全面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任何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你通过在律网咨询相关律师,我们将会竭诚为您解答。

51
分享
扫一扫进入手机端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头条置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