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0条剧毒眼镜蛇外逃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8
南京200条剧毒眼镜蛇外逃10日晚上,一则消息在南京人的朋友圈和群里疯传,引起网友热议。网传消息称:“刚刚发生重大事件,雄州街道山北村一个农庄私自养眼镜蛇,几天关于更多南京200条剧毒眼镜蛇外逃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南京200条剧毒眼镜蛇外逃

10日晚上,一则消息在南京人的朋友圈和群里疯传,引起网友热议。

网传消息称:“刚刚发生重大事件,雄州街道山北村一个农庄私自养眼镜蛇,几天前突然跑出来了,估计二三百条,此蛇有巨毒!近期山北附近区域不能去,葵园也不能去,朝横梁走的路也要注意!区政府主要领导从今天开始天天轮流驻扎山北村!医院抗蛇毒血清也准备了!”通过向六合区委宣传部相关人士求证,证实了此事确实发生。据悉,目前已追回140多条,仍有50多条在逃。

据调查,涉事剧毒眼镜蛇来自南京市六合区春益养殖合作社,该养殖场于2016年8月6日从广东韶关引进孟加拉眼镜蛇蛋并孵化成幼蛇约1820条,存活约1500条。但未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驯养繁殖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若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涉事养殖合作社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动物伤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下面为您解析。

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

一、饲养宠物伤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伤人

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游客收到动物园内动物伤害时,动物园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流浪狗”伤人

对于流浪动物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常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78条还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遇到饲养动物伤人侵权事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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