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后防卫,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有哪些
一、什么是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之后也就是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人的行为不够为犯罪的,是一般民事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二、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从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互动关系来定位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是还正当防卫以应有的“时间宽度”。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易操作。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不仅要从不法侵害角度来判断,还要从防卫行为角度来考察,综合认定而得出结论。
对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较重要的一种观点为无统一标准说。该观点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终止不法侵害;
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应自身原因等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我国刑法上设定正当防卫制度,其目的就是鼓励和支持一切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法制。刑法之所以又要对防卫时间加以限制,制裁事后防卫,乃是由于事后防卫的本质在于其要么是置公力救助于一边,而滥施自力救助,要么是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基于刑法二十一条规定,我们却因此而忽视了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应有的联系与区别。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是一种互动关系,因而二者在时间上就呈现一种独特的关系,具体如下:
首先,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不法侵害在先,正当防卫在后。二者是不可截然分开的。
其次,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又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使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基于客观因素的制约,正当防卫必应有自己的时间起点。这个时间起点既可能在不法侵害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和不法侵害的时间终点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