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的事故谁赔偿,公车私用的事故如何处理
一、公车私用的事故谁赔偿

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一)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再次,对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其实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是开公家的车,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领域内的过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过错,其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义务,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刻处在高风险的状态。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
二、公车私用的事故如何处理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应有该职务所归属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途是为了其他事情而改道的,要看是否收到其他同事许可,以及是否受有领导授意。若存有超授权范围之事实,需综观此行为缘由、经过等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以及看驾驶人自委派驾车开始至事故发生之时,在时间的运行上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是否属于一个完整的过程,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认定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
而公司是否要负连带责任需关注在事故发生时,实际上是否已丧失对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权利,是否对事故无法防范和控制。
上文对“公车私用的事故谁赔偿”、“公车私用的事故如何处理”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公车私用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因公车私用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另眼对待。有关交通事故的其他问题,如因车辆故障发生的交通事故谁负责、如何索赔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讨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