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价值,优先认购权有何法律效力
一、如何理解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价值

首先,公司增资时可使原股东免于股份价值遭到稀释的不利影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
其次,因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后持股比例相同,故对公司的控制权亦维持不变,不会因公司大量发行新股而稀释股东对公司控制权。
简言之,优先认购权可确保股东之控制权,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
二、优先认购权有何法律效力
优先认购权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究竟如何,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一)股东间在缺乏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通报其转让出资的意向,并要求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应待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三)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系指全体股东的人头过半数,而非全体股东代表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另外,其中的“全体股东”显然包括转让股东本人在内,因为我国《公司法》上尚无关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的规定。
2、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实践中有所争论,但占多数的观点认为还是应从宽,即可以由股东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其他股东单独征求意见,如果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可以取得与股东大会过半数同意一样的法律效果。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价值,优先认购权有何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优先认购权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