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起诉“凤凰新闻”侵犯名誉权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9
因认为“凤凰新闻客户端”发布相关图片侵犯其名誉权,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关于更多“今日头条”起诉“凤凰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因认为“凤凰新闻客户端”发布相关图片侵犯其名誉权,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在“凤凰新闻”官方微博第一条位置、“凤凰新闻”客户端首页显示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原告合法拥有和运营“今日头条”客户端及“头条网”(toutiao.com)网站及其移动网站(以上统称“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截止2016年10月,”今日头条“累计安装下载量已达5.8亿,日活跃用户超过6300万。今日头条荣获最具投资价值门户奖、移动网民最喜爱的APP票选”最爱网民欢迎的应用“等众多奖项,并且和数千家媒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上万家媒体、国家机构、企业以及自媒体入驻”头条号“、”今日头条“与新浪微博、微信共同被称为”两微一端“,已经成为从国家机关到普通公民都悉知且使用的平台。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微博“凤凰新闻客户端”(http://weibo.com/ifengapps)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了《谢谢你 让人民感受精神鸦片,为禁毒事业作出贡献》该极具针对性的负面图文内容,被告恶意诋毁抹黑原告,直接贬损原告提供“精神鸦片”,导致大量微博用户受到被告的误导跟帖转发、评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我院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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