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制造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9
案情简介: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制造2011年7月26日,A公司称:A公司享有专利号为200820155495.5,名称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关于更多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制造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制造

2011年7月26日,A公司称:A公司享有专利号为200820155495.5,名称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摩的露可厂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请求判令摩的露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A公司的合理支出3840元。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空转锁,尽管摩的露可厂否认其中有“伸缩杆”及“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但其中确实存在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部件,而且这一部件也有其伸缩的运行空间,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摩的露可厂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相同车锁,故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车锁。据此判决构成不侵权。

律师说法: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不同于伸缩联动器。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直接起闭锁作用,符合QB/T3835-1999标准中有关锁舌的定义。而伸缩联动器用于推动锁舌或者锁栓运动,其本身不能起闭锁作用。其次,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也可以伸缩运动,但是锁舌是由旋转推进器直接推动,二者之间没有设置伸缩联动器或其他中间部件。而涉案专利中旋转推进器与锁舌或者锁栓之间设置有伸缩联动器,旋转推动器不能直接推动锁舌或者锁栓,而是通过伸缩联动器推动锁舌或者锁栓。再次,在空转防盗时,被诉侵权产品由于锁舌通道随锁体转动,使得锁舌无法通过通道回复到锁体中,从而实现空转防盗功能。而涉案专利则是由于旋转推进器无法推动伸缩联动器,继而无法推动锁舌或者锁栓,从而实现空转防盗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与伸缩联动器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均不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既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伸缩联动器,也不具备伸缩联动器一端设置的伸缩杆。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槽用于容纳锁舌,供锁舌伸缩运动,而非供伸缩联动器伸缩运动。锁舌槽与涉案专利中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均不相同。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具备伸缩联动器,自然也无需设置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伸缩联动器、伸缩联动器一端设置的伸缩杆以及供伸缩联动器向外伸出的通道,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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