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被驳回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证据有哪些
案情简介:起诉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被驳回

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1于××××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邵某1一直在外工作,原告丁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由于双方沟通少致使感情破裂,被告邵某1分别于2013年10月份、2014年6月份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前及诉讼中被告邵某1为达到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先后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19540元以其姐姐被告邵某2的名义存入阜城县大白乡信用社。为了明确该财产权属,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确认之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视听资料4份,用于证明被告邵某1将钱款存于邵某2的名下;证据二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22份,用于证明邵某2、邵书行支取邵某1存款的情况和邵某2将支取的存款存于其名下;证据三原告书写的聊天记录1份,用于证明原告以“春暖花开”的网名与被告邵某1聊天。上述证据一无法确定通话主体的身份和通话内容是否进行剪辑。证据二系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证据三系原告自己书写,未经被告确认。且被告邵某1对原告提供的上述3份证据均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邵某1、邵某2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以上证据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1于××××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被告邵某2与被告邵某1系姐弟关系。原告丁某认为被告邵某1为了恶意隐藏财产,先后将原告与被告邵某1的共同财产219540元以被告邵某2的名字存入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白支行(原大白信用社),为明确财产权属于2015年4月10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丁某主张被告邵某1以恶意隐藏财产为目的,先后将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1的共同财产219540元以被告邵某2的名字存入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白支行(原大白信用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存款系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1所有。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邵某2名下诉争存款是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证据有哪些
1、存折证据,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对于一方私自转移个人存款的情况,则建议另一方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并在平时注意搜集对方的存折线索,牢记开户行,以后可以通过查询方式查询对方的转账记录,这样无论对方将款转至何处以及何时转移,均可以查清;
3、其收入状况的证据,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5、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6、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离婚之前搜集证据、进行财产保全是非常关键的维权手段。通常最好维权方式就是在离婚诉讼前就把相关证据搜集好,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以防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如遇相关法律问,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朱宏朱律师,为您出谋划策、解疑答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