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撞出前挡风玻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人头撞出前挡风玻璃

近日,李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新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平欢套庄路口,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造成他的头部撞破前挡风玻璃。该起事故,由于李某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动不合格),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交警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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