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上游犯罪概述与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4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概述在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中,有些对应的章节中存在注意规定,如果笼统地把相关章节的所有罪名直接认定为上游犯罪,恐怕不太合适。例如,在破坏金融关于更多洗钱罪上游犯罪概述与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概述

在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中,有些对应的章节中存在注意规定,如果笼统地把相关章节的所有罪名直接认定为上游犯罪,恐怕不太合适。例如,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183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原本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内容,现在放在此处,只是为了提醒司法者引起注意,因为按照该罪所规定的罪状原本就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场合,就不能将职务侵占罪也视为该节的一个罪名,从而认为该罪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有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里也存在类似规定。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该规定,行为人在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取款的行为,按照文义解释,毫无疑问也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这一点和盗窃信用卡后对自然人使用不同,后面还会详细讨论)。就该行为而言,既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也与信用卡诈骗不相吻合,相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就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而言也应当属于注意规定,依照前述,同样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就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言,收益的来源必须是“犯罪所得”,而不能是来自于上游犯罪本身,否则便成了犯罪所得而不是收益了。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属于犯罪收益。孳息包括自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既包括合法形式产生的,也包括非法形式产生的。例如赃物产生的租金、赃款用于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息等均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的替代物,属于犯罪收益。犯罪所得的替代物,指的是犯罪所得经过转移、变卖、变现处理后的替代物。在此种情形,有争议的是,赃物丧失了同一性后是否还能认定为赃物。当然,赃物丧失了同一性后确实有可能不再能成为犯罪所得,但认定为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没有疑问的。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4节共计30个罪名。这些罪名基本上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是在认定犯罪所得上需要注意。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行为人所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不是犯罪所得,因此,协助高利转贷的行为人将贷款转入其他账户的,并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成立洗钱罪。再者,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罪中,行为人违法发放的贷款、违规运用的资金、以及吸收的客户资金均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此外,逃汇罪中的外汇也不是犯罪所得。

以上便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概述与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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