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佣雇佣乱象雇佣合同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菲佣雇佣乱象

菲佣雇佣乱象严重,多为黑户存在跑路行为雇主损失严重!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境内的菲佣雇佣乱象特别严重。经过实地查访发现,这些从事工作的菲佣大多为黑户,签证往往是过期的。雇主不仅要交纳高额的中介费还要承担一定风险。因为有的菲佣会出现跑路行为,这种情况下,雇主往往损失严重!对于菲佣雇佣乱象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有菲律宾媒体日前报道,中国打算聘请菲律宾家政服务人员,前往北京、上海和厦门等中国5个大城市就业,中国驻菲大使馆官员还前往菲劳工部,对此事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个人及家庭不允许雇佣外籍劳工,因此目前在中国的菲佣均为长期非法务工的状况。昨日,国内多家家政公司向记者表示可以提供菲佣,但大部分是签证过期的“黑户”,雇主需要先支付高额的中介费,再面谈签订合同。也有中介人员承认,雇佣菲佣存在“跑路”以及被遣返的风险。
雇佣合同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