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童被家人用苍蝇拍抽打只因赤手抓食剩菜
重庆一女童被家人用苍蝇拍抽打

今(8)日上午,江津警方官方微博“平安江津”发布消息称,网传江津区疑似虐童视频,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并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江津警方介绍,经查,5月4日上午9点过,江津区鼎山街道4岁女童陈某因赤手抓食剩菜,被其母、外婆责备,并用绳子捆缚双脚,以苍蝇拍抽打手臂方式惩戒。民警在查实后,对女孩的母亲及外婆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具《告诫书》,二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不再采取粗暴方式教育孩子。
目前,女孩的爷爷奶奶已将孩子接走,暂时照料,当地妇联、辖区街道将继续跟踪,开展后续帮扶。对于群众反映女孩的母亲和外婆曾多次殴打孩子,涉嫌虐待违法犯罪,警方将进一步展开调查。
相关链接:虐待罪的认定处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