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禁止医药代表售药否则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中办、国办发文禁止医药代表售药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报道了,关于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深化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等内容,其中,该《意见》第四条第二十七项关于“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中却明确规定“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医药代表非法售药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食品药品是国家严格管理的事项,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其行为被中办、国办发明文要以非法经营药品行为查处,也就是用非法经营罪来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的情节还必须达到“严重”以上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本罪是较为开放的罪名,容易形成“口袋罪”,如果随意扩大,任何行为都可能成立本罪,因此在现实中要慎重看待本罪的构成,现在法律等文件明文构成本罪的情形如下:
(1)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 非法经营外汇。
(5)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6)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8)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以上主要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情形的概括,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比上述情形更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以便针对具体案情提供更为详细的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