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法律行为是其要素的行为,准法律行为之区别于法律行为就在于其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准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2)特征不同。准法律行为特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2、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3、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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