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特征是什么(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有:
1.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2.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3.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
4.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在律网提醒您,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是:
1.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谁来承担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另一种便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负担随之转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