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权的设立要求_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最高抵押权的设立要求
最高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2.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在律网提醒,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3.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
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