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童遇害母亲投案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
四川女童遇害母亲投案

近日,四川一地区发生了一起女童被抢案,正在大家焦急地等待事件的调查结果时,剧情出现了三百六十度的大逆转,曾称女儿失踪的母亲已在国庆前夕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由警方带其指认现场,女童尸体也已找到,警方正对女童DNA鉴定。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5月,南充嘉陵公安接到报案,一位母亲称自己被打晕,3岁女儿被陌生人抢走。5月11日,经本报刊登后引发全国关注。
这位母亲名叫杨倩,遂宁人,后嫁到重庆市荣昌区。她从小随外婆居住在南充市嘉陵区白家乡代陇宴村。事发后,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找到杨倩夫妇。据杨倩亲自讲述,4月29日,她带着3岁半的女儿李若析回代陇宴村看望外婆。5月9日上午10点半左右,李若析想出去玩耍。杨倩便背着她沿公路走了半个小时。正当母女二人打算回家时,一辆从白家乡驶向金凤镇的白色面包车停在了她们面前。一个戴着帽子,身穿蓝色外套和运动鞋,约40多岁的中年妇女从车上走下来。妇女是外地口音,杨倩大致听懂对方叫她带路,说着便来拉她。杨倩当时称,见面包车无牌照,问路的又是陌生外地人,她便警惕地叫他们到前面住家户去问,说完便背着女儿从小路回家。没走几分钟,她感觉头部受到重击,然后晕倒。等她醒来时,发现女儿已经不在身边,自己则趟在悬崖上的茅草丛里,要不是一颗大树将她的腰部卡住,她早已滚落到十多米深的山沟里去了。在草丛找到手机后,她立马给在重庆的老公打电话,随后报警。记者5月11日中午在嘉陵区派出所旁边一宾馆见到杨倩与李强夫妇时,杨倩头部伤痕明显,面部和手臂多处被茅草割伤。她看起来很憔悴,眼泪直流。
事实证明,杨倩的所作所为都是自导自演,女儿原来是自己害死并抛尸的。
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在本案中,身为母亲的杨倩杀害了自己的女儿(是否是故意尚无法确定)并谎称孩子是被别人抢走的,其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情况,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