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对于不同主体的适用分析
何为投资冷静期

投资冷静期是指投资人在与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后,如反悔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项程序保障。投资冷静期是私募基金募集必不可少的程序。它的实质是赋予投资者可以吃“后悔药”的权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由于基金具有的高风险特征,协会强制规定了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防止投资者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投资,最终造成资金损失。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但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还可以随时反悔解除基金合同。
普通投资者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最近刚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将合格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的保护程序,其中就包括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虽然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投资冷静期的字眼,但结合立法精神及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考虑,相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讲此处应将投资冷静期延长。
特殊投资者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见,在基金投资人为《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的情况下,无论其投资的私募基金类型如何,均可以豁免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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