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3中学男生猥亵女同学被拘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甘肃3中学男生猥亵女同学被拘

近日,甘肃庆阳第四中学一名女学生,被3名男同学脱掉裤子抚摸下体,更被拍下照片在网络公开,引发舆论哗然,并惊动警方介入。从网传图片可见,涉事女学生当时身穿校服,裤子被脱至膝盖,被三名男生包围。其中一名男学生也脱了裤子,蹲在地上抚摸女学生的下体。至于另外两名男学生,分别伸手摸女学生的胸部,捉住女学生的双手。涉事男学生手中均持有手机。
当地警方4月20日公布,已将主要涉案疑犯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士被行政拘留,当地纪检监管机关亦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负责人问责。有关部门事后已安排有关专家对受害者及其家长进行心理辅导。
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