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涉黑案一审宣判,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聂磊涉黑案一审宣判

1995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聂磊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全濠实业有限公司等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并通过开办游戏、赌博场所、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等聚敛财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聂磊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另外,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据悉,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卖淫罪等将被告人聂磊等人公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3月20日,青岛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史殿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组织卖淫罪等判处被告人李岩无期徒刑;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