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帮会伤人致死,未成年犯罪应怎么处罚
未成年帮会伤人致死

2010年初,以被告人林某森为首,刘某强、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均为未成年人)与骆某成(在逃)等广东省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为骨干,组成了自称为“森高社”的非法组织。
2010年11月5日下午,在乐昌市某学校门口,被告人罗某平、骆某成等人殴打了学生石某。林某森、骆某成等人认为石某是“林仔”的人,并会对他们进行报复。6日下午14时许,在林某森家中,林某森、刘某强、骆某成等人召集了包括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等“森高社”成员,准备殴打“林仔”的人,并在林某森带领下在昌市河南街寻找“林仔”的人斗殴。
当日16时30分左右,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林某森等人遇到陈某1、袁某、“汕头”等人,双方在乐昌市蓝帝KTV门口斗殴,其中被害人柏某杰往市区方向逃跑时,被罗健平刺中右腹部倒地。2010年11月6日,柏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罗健平在另一未成年被告人陈某2帮助下逃匿,后被抓获归案。
未成年犯罪应怎么处罚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罗某平、林某森、温某红、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2明知罗健平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帮助其逃匿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罗某平系致死柏某杰的直接行为人,林某森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温某红、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罗某平外,其余各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林某森、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均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其中,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各赔偿了经济损失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1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森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温某红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某强、雷某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陈某2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08138.22元,且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