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申办条件
一、什么是非正规就业组织

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以下简称“非正规就业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组织经营范围是:修理修配、物业维修、零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缝补洗理、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公益劳务、家庭工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汽车保洁装潢、种植养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旅店服务、会展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非正规就业组织持《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按规定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
从业人员进入非正规就业组织时,应由本人填写《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登记表》,交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录入劳动力资源库。从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并在手册或登记卡上做好其工作经历记录。从业人员退出非正规就业组织时,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及时将《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退还本人。
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费由本人交纳。从业人员参加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
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申办条件
1、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2、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非正规就业组织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参照《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执行。
3、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其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扶持非正规就业组织,但不得作为投资参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分配。
4、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
5、所申请的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非正规就业组织认定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展的社区家政、洗理、维修、配送、代办等服务,市政市容建设及社区管理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的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均为小型的便民利民性质的网点组织。
个人申请: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户籍的开业者。
申办条件:1、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2、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4、经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县开业指导中心。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认定申请书》;3、《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认定手续。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返回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返回理由。
市级审核: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两次集中办理认定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及副本。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转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转告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