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朴珺索赔55万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3
一、田朴珺索赔55万据媒体报道,田朴珺于近日将一位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的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田朴珺称2016年7月4日,王女士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题为关于更多田朴珺索赔55万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田朴珺索赔55万 

据媒体报道,田朴珺于近日将一位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的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田朴珺称2016年7月4日,王女士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题为《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走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对她进行大肆诽谤。该文章一经发表,阅读量在7小时内即超过120万,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王女士在事后删除了该文章,但我名誉遭到的损害已经形成,且并未因文章删除而减少。

田朴珺要求王女士在其发布上述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及各大门户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一)含义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二)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2.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该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三)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1.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2.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若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3.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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